本标准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勤科学研究所、信阳核工业恒达实业公司干燥剂厂、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宝华、汪春晖、姚睿、张志刚、徐思桥、王志立、刘振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用矿物干燥剂(以下简称“干燥剂”)的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硅酸盐矿物为原料的干燥剂的生产及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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